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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標的明示限制擔任該職務之身高、體重條件,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容貌」禁止歧視項目規定尚有未符之處

會議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採購標的明示限制擔任該職務之身高、體重條件,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容貌」禁止歧視項目規定尚有未符之處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所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100年度保全(警衛勤務)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100年1月26日立法院黃委員淑英召開「長工時、低薪資、高流動,保全員沒『保全』!記者會」決議事項辦理。二、 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有關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均須遵守前項法律規定,不得將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為徵才條件,違反者,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四、 又「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就業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以及申訴程序等給予差別待遇。 五、有關所定旨揭契約內容一、採購標的(二)警衛勤務共分五級,其中4.第四級、5.第五級均明示限制擔任該職務之身高、體重條件,此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容貌」禁止歧視項目規定尚有未符之處,應予研議修正,以避免導致得標廠商違法受罰。正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勞動條件處、職業訓練局主任委員 王如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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