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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校「台二十一線校區聯外道路」復建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案,擬委託「錢紹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一案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 貴校「台二十一線校區聯外道路」復建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案,擬委託「錢紹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一案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校「台二十一線校區聯外道路」復建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案,擬委託「錢紹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貴校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八八)暨校總字第八八五○二七號函副本敬悉。二、 首揭聯外道路非屬建築物,其委託對象應為相關之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該項技術服務之法人,而非建築師(技師法、建築法參照);另,服務費用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則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所列標準為之。正本: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因應「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自民國92年8月6日廢止,「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總統92年7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121220號令公布施行,本函說明二「技術顧問機構」配合更名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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