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疑義
要旨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八八成大總字第○二八四八號函。二、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開徵求,其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由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其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三、右函說明二所述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作業,不同於「招標」,故相關作業文件得於不違反本法之範圍內予以簡化處理。正本:國立成功大學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已無參考價值。【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已無參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