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民營化後,擬將其承攬之已施工未完成之工程,委由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責任施工方式繼續施工
要旨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民營化後,擬將其承攬之已施工未完成之工程,委由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責任施工方式繼續施工
內容
主旨: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民營化後,擬將其承攬之已施工未完成之工程,委由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責任施工方式繼續施工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9年1月7日北市捷工字第09834097101號函。二、有關本部95年11月27日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991號函及98年2月2日營署中建字第0970080618號函係就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2項及營造業法第26條所為之解釋與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民營化後在建工程,委由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責任施工之情況尚有不同。三、本案榮民公司民營化為政府政策,其承攬貴局之已施工未完成之工程,已委由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施作,至於涉及合約事宜,請本諸權責逕行核處。正本: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