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如說明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如說明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規範各機關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立法前之過渡時期,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動派遣,並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行政院已於99年8月27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號函訂定發布「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二、配合上開注意事項,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修內容詳如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三、旨揭範本及修正對照表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