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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部分項目採固定金額給付之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部分項目採固定金額給付之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

內容

主旨:關於臺北市政府函詢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部分項目採固定金額給付之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9年11月10日局力字第09900065645號書函。二、機關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2款規定,將勞工保險費用於招標時列為固定金額,不列入投標廠商之報價範圍者,茲以機關需求人力10名,擬支付派遣勞工薪資每名新臺幣24,000元為例,説明機關可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如下之作業機制(請參見附件):(一)派遣勞工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連同廠商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由機關按給付勞工薪資依招標當時勞動法令規定標準費率計算),均採固定費用,由機關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無需廠商報價;並規定廠商僅就「管理費用」(包括廠商管理費、風險、利潤及其他員工福利支出等)報價,再就上開費用總額計算「營業稅」,合計為廠商報價,以決定標序。(二)決標後,以上開機關預設固定費用及廠商報價合計為契約價金,由機關支付廠商(營業稅依實際發生金額計算)。惟得標廠商依契約約定派遣至機關服務之勞工,如因其年齡或身分條件屬依法免投勞健保、依法免繳納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或廠商未依法為其勞工投保、繳納各該費用者,該項費用於給付時扣除,不另支付廠商。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臺北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附件檔案已配合相關法令修正,請參考本會訂頒投標須知範本附件,公開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首頁 > 政府採購 >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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