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從事重大海事工程之本國營造業可否請大陸具有相關船舶、機具設備公司來台參與工程建設之疑義
要旨
從事重大海事工程之本國營造業可否請大陸具有相關船舶、機具設備公司來台參與工程建設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從事重大海事工程之本國營造業可否請大陸具有相關船舶、機具設備公司來台參與工程建設一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本(98)年9月7日(98)營聯榮會字第011號函。二、為推動兩岸雙向投資,活化吸引外資政策,政府已於本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在公共建設方面,第一階段先開放陸資投資民用航空站及其設施、港埠及其設施,以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等11項,且投資方式限於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所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投資。三、開放陸資投資公共建設,限於非承攬部分,投資方式必須循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BOT公共建設之相關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專業管理顧問,必須由國內具有中華民國證照之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擔任。四、有關陸資來台投資公共建設方式及作業流程,建請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正本: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