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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得否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疑義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機關得否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擬向大陸地區採購糯性高粱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1月5日陸經字第0970025564號函諒同收悉。二、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規定;採購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採購法第3條所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尚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之「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因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實務運作上,迭產生誤解及爭議,本會98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712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業予停止適用。三、依採購法第17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同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茲因大陸地區廠商屬上開辦法第3條所稱外國廠商之適用範圍,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四、另依說明一陸委會98年1月5日函略以,金酒公司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自大陸地區進口糯性高粱,尚無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規定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問題。另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7年9月16日貿服字第09770207590號函略以,機關採購之標的,如屬經濟部公告允許輸入之品項,其賣方得為大陸地區廠商。五、旨揭採購,貴公司得依法令規定透過兩岸直接貿易逕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並以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簽約及履約廠商;倘涉及大陸地區人士需來臺處理與採購有關事宜,則須符合兩岸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之相關許可辦法之規定。正本: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立法委員陳福海國會辦公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本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本函說明三所引「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業經本會以99年8月4日行政院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900309900號令發布修正:「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本函說明三所引「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業經本會以99年8月4日工程企字第09900309900號令發布修正:「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註:「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業經本會101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10030016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7條之1:「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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