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會95年8月15日召開「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會議紀錄之會議結論不再援用,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關於本會95年8月15日召開「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會議紀錄之會議結論不再援用,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本會95年8月15日召開「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會議紀錄之會議結論不再援用,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究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或政府採購法之疑義」乙節,本會99年10月1日工程企字第09900376650號函已有說明,該函諒達。二、查旨揭95年8月15日會議結論(一):「鑒於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係依法授權辦理,且已涉實質審查而供作機關准駁之重要參考依據,非僅限於技術性或細節性之勞務委任或僱傭。此委託行為既已涉及部分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之事項,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當時係以該委託行為涉及部分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為前提,合先敘明。三、惟查水土保持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99年11月19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31876號函說明二:「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6條第3項之委託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審查及檢查,係屬技術協助,偏向『專業參與』性質,其縱使有『執行上』之獨立,亦無『名義上』之獨立,相關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故無涉公權力轉移。」;另依農委會99年11月1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325號函送該會99年10月26日召開「研商山坡地水土保持相關議題」會議紀錄,其案由四決定略以「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6條第3項之委託…適用政府採購法,而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農委會並以99年11月3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349號函停止該會95年10月27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4036號、96年1月23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5128號、97年1月28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50165號、97年12月17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52253號、98年7月16日農授水保字第0981850538號及99年7月27日農授水保字第0990149532號計6函有關所訂「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8條第1項統一受託名單」之適用。四、綜上,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之釋示,依主管機關農委會之函示為準,為避免機關混淆,旨述本會95年8月15日之會議結論不再援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臺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副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