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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連帶保證廠商名單」及「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連帶保證廠商名單」及「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內容

為利機關辦理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之資料庫公告作業,茲訂定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一、機關辦理採購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連帶保證廠商情形者,應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使用代號及密碼後,選擇「連帶保證廠商名單」選項,並進入「登錄連帶保證廠商資料」網頁,依網頁指示輸入相關資料。未完成登錄者,機關不得接受該連帶保證廠商。二、前項連帶保證廠商有終止或解除保證責任情形者,機關應立即至上開網站之「終止或解除連帶保證廠商責任」網頁,依網頁指示輸入相關資料。已完成登錄之資料如需進行更正者,亦同。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擬將優良廠商於資料庫公告之辦理程序如下:1連線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使用代碼及密碼後,選擇「優良廠商名單」選項,並進入「優良廠商名單暫存區資料新增」網頁;2依網頁指示輸入相關資料,暫存於系統暫存區;3行文本會;4本會審核認可後將暫存區之資料刊登公報。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瑤琪註:配合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說明三路徑修改為:http://web.pcc.gov.tw/採購輔助/廠商管理/優良廠商管理/新增作業項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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