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2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要旨
本會92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本會92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機關辦理各類管理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採併案或分案方式辦理,應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慎擇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