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營作業者提具勞保投保文件如何適用勞務採購契約
要旨
自營作業者提具勞保投保文件如何適用勞務採購契約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物料處)99年9月30日707-1009301號傳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詢自營作業者提具勞保投保文件如何適用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相關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0月8日工程企字第09900405530號書函辦理。二、查勞工保險係以僱傭關係為前提,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凡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等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三、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本條例第6條第3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者,並檢附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二)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爰此,如外國籍人士依法得在台工作,其受僱從事工作者,應由其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四、至於外國籍人士為自營作業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始得由職業工會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於所詢本業職業工會為何,如有疑義,應洽當地縣市政府勞政主管機關。五、至於健保文件疑義,仍請向全民健康保險局洽詢。正本: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