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營作業者非屬「受僱」勞工,凡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亦不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要旨
自營作業者非屬「受僱」勞工,凡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亦不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內容
主旨:關於函請本局就 大會研擬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部分規定修正草案」表示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 察照。 說明:一、復 大會99年9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900389210號函。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規定,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准此,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給付後,從事自營作業之工作者,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至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月10日勞保3字第0970140011號令,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而自營作業者非屬「受僱」勞工,凡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亦不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三、爰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自營作業之工作者,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亦不得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有關 貴會99年7月28日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7款第2目,增列「廠商為自營作業者時,應提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乙節,是否宜予修正,請 卓參。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勞工保險處、本局承保處新投保科-16268總經理 陳益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