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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法取得我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外商在台分公司,與同種類之我國廠商是否具有相同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機會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依法取得我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外商在台分公司,與同種類之我國廠商是否具有相同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機會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建議美商經認許之在台分公司,其依法取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應與同種類之我國廠商具有相同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機會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6月7日第PB/MNT/10/010號函。二、來函建議事項,經本會就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公司法、政府採購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規定及業界經營概況研析,另邀請產、官、學專家學者成立專案小組研商後,說明如下:(一)來函說明二,台美於2001年8月23日簽署之政府採購協議,係美方為確保我國政府採購法令符合 GPA之規範,及確認我國 GPA承諾開放清單與美方諮商議定之涵蓋範圍,但非意指我國政府採購市場在簽署上開協議後起即須對美方開放。(二)來函說明三至說明八,按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另依同法第375條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外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在台分公司參與政府採購之權利,因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另有規定,依採購法之規定。(三)按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我國已於2009年7月15日加入GPA,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依GPA規定辦理;非適用GPA之採購,依採購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上開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同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意即不適用GPA之案件,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由採購機關決定。上開規定並無不符合GPA之處。(四)WTO設立協定架構下之「1947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3條第8項第(a)款載明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於政府機構為政府目的採購物品(products),且非供商業轉售或用於製造商品(goods)供商業銷售;另「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第13條第1項載明該協定第2條(最惠國待遇)、第16條(市場開放)及第17條(國民待遇)不適用於規範政府機構為管理目的而採購服務之相關法律、規則或要求,惟此項採購不得作為商業性轉售或於提供商業服務時使用。準此,GATT及GATS皆明定政府採購不適用國民待遇原則;而GPA屬複邊協定,僅對簽署之會員具約束力,GPA簽署會員須相互開放經議定之政府採購市場;對於不適用GPA 之採購,則無開放義務。(五)實務上,有些非適用GPA之技術服務案件,機關基於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已自願性開放國廠商參與。檢附2008至2010年機關辦理非適用GPA之技術服務案件,由外商在台分公司得標案例供參(如附件)。三、貴公司倘有參與特定技術服務標案之意願,請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表達參與之意願,由招標辦機關決定是否修改招標文件開放外國廠商在台分公司參與。正本:美商栢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0台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4樓)副本:台北市美國商會、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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