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令頒「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
要旨
令頒「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
內容
主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業經本會於99年10月19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1580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一份(含該一覽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基於訂購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約定辦理大量訂購之擇定訂購對象作業,已改變原共同供應契約訂約機關與訂約廠商原約定之價格或履約條件,涉及價格或優惠條件之比較,如於比較價格或優惠條件之程序時,一併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3條所定監辦程序,對於機關公平公正辦理採購,更有助益,爰訂定旨揭一覽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良銹 註:配合109年9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62號令廢止旨揭一覽表,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