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LED路燈節能燈具汰換轄區道路傳統路燈
要旨
LED路燈節能燈具汰換轄區道路傳統路燈
內容
主旨:貴府研議以LED路燈節能燈具汰換轄區道路傳統路燈,並以節省之電費(或維護費)支付廠商作為換裝燈具設備價金之法令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9年9月15日府工養字第0990100947號函。二、旨揭疑義,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來函說明一所述「業務費(經常門)與設備費(資本門)間流用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向行政院主計處洽詢。(二)來函說明二所詢疑義,如係指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評選者,機關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之技術、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及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擇定為評選項目及子項。另查LED道路照明,已訂有國家標準CNS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可作為規格之基本需求。至於換裝前電費基準值採計期間,應如何採計乙節,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以換裝前某一段合理期間(例如二年)之燈具數量、使用時間及電費作為計算基準。(三)來函說明三所詢疑義,機關得於契約明定廠商換裝設備之契約總價,建議按設備完工驗收後取得財產權,並依所發揮之節能金額,分期同額支付至一定期間為止。得標廠商應於上述一定期間負責燈具之免費維護及換裝。至於保固(含LED燈使用壽命)期間,得於契約明定自上述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由廠商免費保固一段期間。 正本:新竹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