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加強重大公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避免一再發生工地災害,請督促所屬(轄)機關,落實工程規劃設計、發包、監造及施工各階段之履約管理工作,並加強在建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督導及查核作業案
要旨
為加強重大公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避免一再發生工地災害,請督促所屬(轄)機關,落實工程規劃設計、發包、監造及施工各階段之履約管理工作,並加強在建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督導及查核作業案
內容
地址:11010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 聯 絡 人:張易文 聯絡電話:(02)87897728 傳 真:(02)87897724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主旨:為加強重大公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避免一再發生工地災害,請督促所屬(轄)機關,落實工程規劃設計、發包、監造及施工各階段之履約管理工作,並加強在建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督導及查核作業,請 查照。說明:一、旨述事項,請依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所規定之施工品質及安全衛生等事項納入工程招標文件據以執行,並加強落實下列事項:(一)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技術服務採購案件,宜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可減少廠商因低價搶標致發生嚴重之設計缺失、延誤工期或未落實監造作業,影響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之情事。(二)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應詳列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核實予以量化計價,承攬廠商施工前對於涉及勞工安全的各項施工作業項目如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工作車(架)、混凝土澆置計畫等,均需經結構安全計算並由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監造廠商亦應務實完成相關之監造簽證程序。(三)本會已於政府採購公告系統中定期將勞委會最近三年發生重大職災之工程及機關、廠商名單公告,提供各機關查詢,作為最有利標評選之參考,請各機關務必上網查詢。(四)施工階段應落實工地門禁管制:1、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1)非法外籍勞工。(2)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3)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2、工作場所人員非有適當之防護具(如安全帽等),亦不得讓其出入。(五)強化危險性工作場所勞工安全衛生作業:1、於招標須知中增列「屬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應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後方可作業。」之規定,以達告知效果。2、請於工程標決標後,應即責成得標廠商辦理「危險工作場所評估」送審作業,並應將決標結果函知勞動檢查機構預為準備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之審查作業,並副知直屬上級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辦理查核。3、請各施工查核小組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項目,加強辦理危險性工作場所工程查核。(六)要求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落實三級品管:請主辦機關依本會95年9月28日工程管字第09500376750號函(本會全球資訊網下載路徑:首頁/法令規章/施工管理相關規定)之說明,確實檢討設定各項施工作業之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並落實執行。(七)如未落實執行上開規定,應依下列事項追究相關廠商及人員責任:1、主辦機關應辦理事項:(1)對委辦監造單位:依約扣罰委辦監造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並依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1號函,確實追究監造不實之專門技術人員(含建築師及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責任。(2)對自辦監造單位:對所屬人員依法令懲處。(3)對於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情節重大之廠商,若符合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應即辦理。另本會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3款第10目規定:「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之一。」併請注意。2、施工查核小組應請主辦機關辦理下列事項:(1)依約對施工廠商扣罰品管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2)追究監造單位責任。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政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院長辦公室、行政院陳副院長沖辦公室、行政院林秘書長中森辦公室、行政院秘書處、本會企劃處、本會技術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說明一、(七)、1、(3),本會99年12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52560號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第9條第3款第10目移列於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第12點。復經本會102年6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200205170號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第12點修正為「因廠商施工場所依契約文件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並認定可歸責於廠商,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