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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釋之補充說明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本會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釋之補充說明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釋之補充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茲因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7年12月19日建師全聯(97)字第0837號來函表示,各機關針對旨揭函釋有擴張嚴格解釋之情形,導致履約爭議無法解決,爰補充說明之。二、按旨揭函釋說明三所稱:「該逾原預定工程預算之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乙節,係指「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並未變更」之情形,爰機關對於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如有實質變更者,譬如因工程預算調整需變更設計圖說、增作(或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增作(或變更)水土保持計畫、重新提送都市計畫審議等,得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辦理契約變更。三、又依該函釋,技術服務廠商如僅作「工項單價預算檢討及重新製作書件」而增加之工程預算,固不得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惟就該項工作言,如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機關仍得認定該技術服務廠商已有增加服務成本,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9條、第24條規定,予以另加服務費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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