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程流標案件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嗣後技術服務費用計算合理性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有關工程流標案件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嗣後技術服務費用計算合理性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工程流標案件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嗣後技術服務費用計算合理性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97年5月1日高市工新一字第0970006822號函。二、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工程決標後工程費用因營建物價變動而辦理物價調整,關於技術服務費用可否隨之調整,本會94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054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已有釋例。三、另工程招標決標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並未變更,且僅作工項單價預算檢討及重新製作書件者,如調整後之工程預算金額逾技術服務契約所定之工程預算上限,該逾原預定工程預算之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四、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如另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規定載明其他物價調整規定者(譬如依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薪資指數調整契約價金),則依契約規定辦理。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