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技術服務費用是否可依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而調整乙案
要旨
關於技術服務費用是否可依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而調整乙案
內容
主旨:關於技術服務費用是否可依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而調整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4年1月5日府工三字第09403800300號函。二、查行政院92年4月30日院授工企字第09200176120號函頒「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及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函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內容,僅適用於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款調整,不適用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三、至本案如另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規定於契約載明其他物價調整規定者,請依該規定辦理。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補充說明:本函釋說明三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37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