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解散後之公司,追繳押標金、追償損失、刊登拒絕往來廠商公告疑義。
要旨
解散後之公司,追繳押標金、追償損失、刊登拒絕往來廠商公告疑義。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98年12月29日召開「會商監察院糾正嘉義縣溪口鄉公所案後續辦理情形」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98年12月18日院臺工字第0980110111號函為監察院98年12月15日(98)院台交字第0982500361號函審核意見,召開研商會議。(98交正15)會議紀錄(摘錄):陸、討論內容摘要: 二、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系統結果,前述部分廠商「公司狀況」欄位記載為「解散」(甲營造、乙營造、丙營造),請溪口鄉公所向該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洽詢是否已清算完結。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公司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解散後之公司於未完成清算前,並非當然無權利能力,仍須視實際情形向該公司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或及通知刊登拒絕往來廠商。已解散並清算完結之公司(丁營造、戊營造),因其法人人格已消滅,無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及通知刊登拒絕往來廠商之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