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登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各機關辦理招標,對於工廠登記證之審查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登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各機關辦理招標,對於工廠登記證之審查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

內容

主旨: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登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各機關辦理招標,對於工廠登記證之審查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經濟部99年7月30日經中字第09902634950號函辦理。二、據經濟部上開函示說明略以: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工廠登記證之核發,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比照公司登記,改為登記不發證;曾領有紙本「工廠登記證」之工廠,於嗣後申辦工廠變更登記時,需併將原領「工廠登記證」繳回;工廠如因特別原因對於核准工廠登記內容仍有書面佐證之需求者,得向原核准登記機關申請證明;另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各界人士或機關如有查證工廠登記資料,可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查詢。三、準此,機關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者,廠商檢附下列任一文件影本投標,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1)合法有效之工廠登記證;(2)向原核准登記機關申請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3)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之工廠登記資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及第五科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登記制…」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