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
要旨
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
內容
主旨:有關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請各機關依 院長提示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送行政院秘書長95年3月29日院臺工字第0950084600號函影本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澤成註:本函附件行政院秘書長95年3月29日院臺工字第0950084600號函院長提示二所載「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事項,業依行政院98年4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49320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