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採二階段評選之疑義
要旨
關於採二階段評選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採二階段評選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9年6月25日北府工採字第0990004713號函。二、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其施行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42條第1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合先敘明。三、次查本會99年1月15日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0條規定:「機關辦理前條競圖,得採一階段或兩階段評選;其採兩階段評選者,辦理原則如下:…」,其修正說明第2點載明:「增列競圖採兩階段方式辦理評選之作業原則,機關得於第一階段評選時先淘汰部分不具競爭性廠商,以減少機關評選之工作量,及降低第一階段未獲選廠商備標成本。」顯見其意旨,其一是「減少機關評選之工作量」,其二是「降低第一階段未獲選廠商備標成本」。如機關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則投標廠商無論是否通過第1階段之審查,均需將第二階段評選所需文件備妥,無法達到「降低第一階段未獲選廠商備標成本」之目的。四、綜上,來函說明三關於機關擬採二階段評選者,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採二階段投標,並未違反上開規定,惟請依本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