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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通案決議一之(三)暨審計部99年6月30日台審部一字第0990003780號函辦理。二、本會為督促承攬政府勞務採購契約之得標廠商遵守勞動法令規定,依立法院上開通案決議檢修現行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以落實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另審計部表示部分派遣人員工作內容接觸公務機密或民眾機敏資料,惟未簽訂保密契約,或機關於契約外另行提供派遣人員之勞保、健保、加班費、休假等福利,有欠允適,相關契約規範未臻一致,影響雙方權益。爰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相關規範,以資周延,本次修正內容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摘要如下:(一)廠商為自營作業者,應提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二)廠商未依法為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情事者,應限期改正,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上開勞工如受有損害,由廠商負責賠償派遣勞工之損害。(三)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四)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其請假代理方式。(五)增訂保密條款。三、旨揭範本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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