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要旨
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8月6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