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執行疑義
要旨
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10月7日府工採字第0980395269號函。二、「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4點第3項載明「第一項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3日」,如機關確定無廠商或民眾閱覽,致無提出意見之可能,而於公開閱覽截止日後即依「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第1款規定「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辦理者,可縮短等標期。正本:桃園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