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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招標方式及資格訂定之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招標方式及資格訂定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招標方式及資格訂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9年7月5日士院景總字第0990l01259號函。二、來函說明三,所述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尿液毒品檢驗之勞務採購,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尿液之檢驗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或認可之衛生機關、醫療機構或檢驗機構為之者,建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所定「其他法令規定者」,擇定為廠商之基本資格。三、來函說明四,所述法官或檢察官基於業務裁量權之行使,指定特定機構辦理尿液檢驗,如係屬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所為之鑑定事項,並依第209條給付費用者,其與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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