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各界就營造公會對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修正草案所提建議,書面表示意見。
要旨
請各界就營造公會對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修正草案所提建議,書面表示意見。
內容
主旨:檢送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下稱營造公會)就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修正草案所提建議及意見表,請於99年6月30日下班前,就該會所提建議,依附件格式函復書面意見,請 查照。說明:附件所載營造公會建議表中「工程會修正條款草案」乙欄,係指本會99年6月7日工程企字第09900227630號開會通知單所附版本內容。另本會依行政院秘書長99年6月9日跨部會協調會議指示研擬之草案,已於99年6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240980號函請貴單位提供書面意見,併予敘明。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省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臺灣省水利技師公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副本:行政院院長辦公室、副院長辦公室、秘書長辦公室、副秘書長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