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我國送交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門檻金額文件乙份,請轉送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通知WTO政府採購委員會,請 查照。
要旨
檢送我國送交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門檻金額文件乙份,請轉送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通知WTO政府採購委員會,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檢送我國送交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門檻金額文件乙份,請轉送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通知WTO政府採購委員會,請 查照。說明:一、 依GPA委員會1996年3月5日GPA第1號決議附件三(GPA/1 Annex 3),GPA締約國需換算附錄1之門檻金額為該國貨幣並通知GPA委員會,該門檻金額自一月一日起固定兩年不變。二、 GPA將於本(98)年7月中旬對我國生效,為配合其他GPA締約國下次通知時間,我國本次換算通知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正本: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副本:外交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 、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