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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可視需要將專家學者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參考,以提升採購效率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可視需要將專家學者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參考,以提升採購效率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可視需要將專家學者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參考,以提升採購效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據98年12月9日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江委員義雄質詢事項辦理。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程序,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載明,可利用本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以機關代碼登入政府採購/準備招標項下,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電腦選人),或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人工選人)方式辦理。惟如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三、專家學者出席評選委員會議之比率如偏低,將造成機關作業困擾。為利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本會業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中提供專家學者近6個月內,同意擔任評選委員後出席評選會議比率相關資料。各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時,除依前述自行選人或電腦選人方式遴選評選委員外,並請將專家學者出席評選委員會議之比率一併納入考量,以提升採購效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江委員義雄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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