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利用本會「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遴選專家學者之次數限制,自即日起取消
要旨
機關利用本會「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遴選專家學者之次數限制,自即日起取消
內容
主旨:機關利用本會「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遴選專家學者之次數限制,自即日起取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行政院工程會范主任委員98年12月12日訪視水保局『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計畫』及『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華山地區執行情形會議紀錄」結論(六)建議事項辦理。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程序,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載明,可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準備招標項下)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電腦選人),或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人工選人)方式辦理。惟如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尚非以本會資料庫名單為限,合先敘明。三、為避免機關人為操作情形發生,本會前就採電腦選人方式辦理者,限制同案號僅可產生1次建議名單。鑒於目前已開放人工選人方式,再予以限制前揭建議名單產生次數已無實質助益,爰取消其次數限制,以提升採購效率並符合法規鬆綁之目的。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