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執行疑義
要旨
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98年12月24日高市府工工字第0980075248號函。二、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應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三、關於來函所述「倘未能自主管機關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是否得由機關首長自行遴選、敘明理由並核定」乙節,機關首長如未採用承辦單位簽報之遴選名單:(1)自行核定其他屬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專家學者,未違反上開規定;(2)自行核定非屬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專家學者,基於機關首長負採購評選成敗之責任,如已敘明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之適當理由者,得由機關首長自行核定人選。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1: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註2: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5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