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得採電腦遴選或自行遴選擇一方式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重申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得採電腦遴選或自行遴選擇一方式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得採電腦遴選或自行遴選擇一方式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符合法規鬆綁、提升效率與品質之目的,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已說明得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電腦選人),或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自行選人)。惟如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二、惟近期本會赴各縣市辦理「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及品質方案」訪查,及至各地舉辦「公共建設座談會」時發現,仍有部分機關認為僅得由「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外聘評選委員,批評制度僵化,顯未瞭解現行之遴選規定,爰重申如主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