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擬具之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要旨
檢送本會擬具之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擬具之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關於最近媒體一再報導部分家長反映希望擔任學校採購案之評選委員乙節,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及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或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如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學校遴聘家長代表擔任評選委員,因家長非學校之教職員,屬外聘評選委員性質,爰學校依上開規定邀請家長代表擔任外聘評選委員,尚無不可。二、另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依法成立,法定任務為辦理廠商評選,故評選委員係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事務,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為該條所定公務員之適用範圍。併請查閱法務部96年4月4日法檢決字第0960801136號函(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三、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不論是機關之內派委員或是外聘委員,均應公正辦理評選,且應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為避免過去部分採購個案發生弊端,評選委員遭檢調單位調查、起訴,以致發生評選委員遭污名化之情形,並不利於公共工程整體採購環境,爰擬具旨揭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