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
要旨
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
內容
主旨: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得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一)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二)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二、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號函說明三、95年9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500371950號函說明二、96年8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600335370號函說明三及96年12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600512910號函說明一(如附件),關於應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之釋例,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註1: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註2: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腦遴選:由機關設定需求條件及各科人數,由系統篩選5倍人數建議名單之功能,自108年11月1日起停用。註3: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5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