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
要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
內容
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二五七六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管理處、技術處、秘書處、企劃處(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1: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註2:「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註3: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5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