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甄選廠商經營餐飲、商店乙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要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甄選廠商經營餐飲、商店乙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內容
主旨:貴航空站甄選廠商經營餐飲、商店乙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航空站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正站業(八八)字第O八二五三號函。二、 有關所提「收入性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辦理。三、 另來文所提採購評選所需評選委員,如未能自本會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規定,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副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本會技術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