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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決標資料定期彙送之辦理期限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

會議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決標資料定期彙送之辦理期限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2條辦理決標資料定期彙送,其辦理期限比照本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按本法第62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本法施行細則第86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62條規定之決標資料,機關應利用電腦蒐集程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該決標資料之彙送作業,本會89年12月21日(89)工程企字第89037914號函原已有規範,惟該函業經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函停止適用。(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二、為利機關作業有所依循,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其依本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定期彙送者,彙送期限比照本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為自決標日起30日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會計室、秘書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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