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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如附件,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會議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檢送修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如附件,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檢送修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如附件,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針對未於招標文件公告評選委員名單之採購,宜提醒評選委員如遇有與受聘(派)擔任評選委員之採購有關之請託、關說、行賄、施壓等情形者,應即時通知招標機關,以利適時為必要處置,爰修正旨揭範例關於致評選委員之開會通知單(稿)。二、另請注意本會99年1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69520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召開評選會議,除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外,如廠商投標文件內容眾多或涉及專門知識,且屬機關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評選委員於評選前確有實質書面審查之必要者,為提昇審查及評選品質,建議依照該要點支給外聘評選委員審查費(按字計酬或按件計酬),惟應要求外聘評選委員於召開評選會議前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另外聘評選委員宜視需要,核實酌支搭乘大眾運輸所需交通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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