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確保中小型公共工程品質,機關辦理工程之施工廠商如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技師或建築師逐案執行綜理施工管理者,其注意事項如說明
要旨
為確保中小型公共工程品質,機關辦理工程之施工廠商如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技師或建築師逐案執行綜理施工管理者,其注意事項如說明
內容
主旨:為確保中小型公共工程品質,機關辦理工程之施工廠商如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技師或建築師逐案執行綜理施工管理者,其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近日技師公會陸續反映自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開始得依營造業法規定採逐案簽章以來,時有丙等綜合營造業未能核實執行技師簽章工作,甚至有發現某技師1人辦理500餘案件之情形,影響中小型公共工程之執行,工程品質堪慮。二、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規定,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機關工程得採委託技師或建築師逐案簽章執行綜理施工管理,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本案執行上主要有兩大問題,其一為「丙等營造業未確實委託技師辦理」,其二為「部分技師簽章案量超量異常」。分別研議改進措施如下:(一)「丙等營造業未確實委託技師辦理」部分:按「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一)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二)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四)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營造業法第35條、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7點及第15點第1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建議改進措施有三:1、各機關於工程開工時,應要求營造業將專任工程人員(或逐案簽章技師或建築師)資料(包含姓名、技師證書字號等)於工程承攬手冊確實載明,得據以確定該工程確有合格人員,並送工程主辦機關(營造業法所稱之定作人)簽章證明。2、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時,依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應要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在現場說明,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依據上開工程承攬手冊核對專任工程人員(或逐案簽章技師或建築師)身分,杜絕冒名頂替情形,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或逐案簽章技師或建築師)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務必落實專任工程人員(或逐案簽章技師或建築師)職責,核實執行營造業法所規定之簽章工作。3、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督導,如有併同執行「勘驗、查驗(包含估驗及查核)或驗收」時,則專任工程人員(或逐案簽章技師或建築師)應於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本會97年10月21日工程管字第0970041445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逐條釋例或相關解釋函)。(二)「部分技師簽章案量超量異常」部分:本會近期將召開會議,對於逐案簽章承辦案件數量異常者進行專案稽核,由本會邀請簽章技師或建築師、該工程施工廠商負責人、內政部營建署及工程主辦機關出席說明,實際深入瞭解執行情形,會議結果將提供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從制度面及法規面加以改善,杜絕影響工程品質之情事。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丙等綜合營造業求救會(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3段3巷3號2樓)、丙級簽章建築師技師自救會(高雄市四維3路198-4號8樓之1)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稽核小組、法規會、技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