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漲後,採購契約價金是否得予調整之執行疑義
要旨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漲後,採購契約價金是否得予調整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漲後,採購契約價金是否得予調整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9年4月23日府授工採字第09930154800號函。二、關於99年4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由原費率4.55%調整為5.17%乙節,係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所定行為,應由機關就廠商請求之事實、理由及契約約定事項,本於權責核處。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