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要旨
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立法院馬委員文君99年3月9日質詢事項辦理。二、為避免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發生錯誤,爰彙整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情形,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立法院馬委員文君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