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條文修正發布施行。
要旨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條文修正發布施行。
內容
主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條文,業經本會於99年4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16072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修正條文,事涉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規定及獎勵期間,機關如就其主管之業務訂有相關之行政規則,應一併配合修正。二、經查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系統,於99年4月16日列為優良廠商者,其評定之機關包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及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