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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適用情形之補充規定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適用情形之補充規定

內容

主旨: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茲補充其適用情形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按旨揭條項後段規定:「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係適用於工作內容重複性較高之勞務採購,例如清潔服務、保全服務等。惟類此性質之採購,建議機關配合預算一年一編之特性,訂定不逾一年之履約期間,如有後續擴充之需要者,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金額、期間或數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應更合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佈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本函說明二所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後段:「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業以97年3月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87285號令修正為:「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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