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共同清除、處理方式,洽該許可證所登載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共同清除、處理方式,洽該許可證所登載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關於教育機構共同處理體系內之教育機構,委託貴校「環境資源研究管理中心」處理其產出之事業廢棄物,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校99年3月1日成大研總字第0994500166號函。二、教育部依「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核發之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或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其所登載之教育機構會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共同清除、處理方式,洽該許可證所登載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國立成功大學副本:教育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