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本會頃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及統包工程採購案,請參採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二、本次係依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8條規定,及98年12月30日工程技字第09800576440號函訂頒「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第18條「簽證或簽署」內容,就旨揭範本明列簽證或簽署之相關內容。修正內容詳附件「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