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更正「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
要旨
更正「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
內容
主旨:更正本會99年2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900069030號函附件「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臺北縣議會99年3月23日北縣議總字第0990001005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99年3月9日院鳳總字第0990000094號函辦理。二、旨揭比率更正情形如下:附表序號5最高行政法院更正為100%;增列序號5-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1%、序號5-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為98%及序號5-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100%;序號63 臺北縣政府更正為88%;序號88 臺北縣議會更正為93%。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