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
要旨
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
內容
主旨:檢送各機關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達成目標比率較高之機關,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未達30%目標之機關,則請檢討原因並提改善作法過會。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依各機關傳輸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統計各機關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其中苗栗縣議會、高雄市議會、高雄縣議會、南投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台南市議會、臺南縣議會、臺東縣議會、屏東縣議會、連江縣議會、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嘉義縣議會、雲林縣議會、宜蘭縣議會、臺中市議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新竹縣議會、新竹市議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福建省政府20個機關,該比率達100%。有3個機關未達30%之目標。本會已另案函請各該機關檢討原因,並研提改善作法,本會並將依審計部函,強化查證機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范良銹本會99年4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900117100號函更正本函「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