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下稱本辦法)將於99年4月15日施行,檢送本辦法修正重點
要旨
本會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下稱本辦法)將於99年4月15日施行,檢送本辦法修正重點
內容
主旨:本會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下稱本辦法)將於99年4月15日施行,檢送本辦法修正重點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本辦法業經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發布,並以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5號函送各機關,並公開於本會網站。為利各機關依修正後內容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作業,茲臚列旨揭修正重點如附件供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